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重訴,114,202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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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吳依霏


被上訴人 李正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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