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重訴,237,2021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
被 告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靜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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