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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
被 告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靜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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