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蘇品丞 現於法務部○○○○○○○○○○○
以上上訴人與林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110年1月4日書狀為提起上訴之意,未逾上訴期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9999元(00000000000000=11999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