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重訴,68,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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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林靜女
被 上訴人 王櫻芬
王文隆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1,6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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