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除,309,2021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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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廖雅惠



代 理 人 陳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聲請本院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09年6月1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14日屆滿(109年12月12日為星期六休息日,同年月13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109年12月14日代之),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4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5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6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7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08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 1 1000 0009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 1 139 0010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 1 828 001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000000-0 1 411 001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1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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