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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8號
異 議 人 劉肇泉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楊玉螢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係不服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之救濟程序,如非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即不得依此規定提出異議。
二、經查,異議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其聲請,異議人對該駁回裁定聲明異議,亦經本院於109年4月1日以109年度事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其異議;
異議人復對本院上開裁定提出抗告,經本院以該裁定為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異議人抗告不合法為由,於109年7月9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
本院於109年7月9日所為駁回異議人抗告之裁定,為受訴法院獨任法官之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自無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
異議人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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