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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致宏等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6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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