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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一尚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偉迪
被上訴人 黃偉正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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