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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陸佳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57,690元【各項目明細詳如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如附表所示編號1、2、3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3,690元【計算式:284,490元+189,000元+340,200元=813,690元】,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暫免三分之二即5,947元【計算式:8,920元×2/3=5,947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377元【計算式:28,324元-5,947元=22,3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1 勞保高薪低報之退休金損害賠償 284,490元 2 資遣費 189,000元 3 訴訟期間薪資補償 340,200元 4 損害賠償 1,944,000元 合計:2,757,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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