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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百豐真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桓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百豐真空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水明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6日109年度勞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萬8,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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