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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澄清等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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