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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毅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健南、宋昀倩、宋昱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3,58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7,1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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