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勞訴,8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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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鄭如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職金,惟並未載明本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即退職金之具體金額),其起訴顯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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