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葉郁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進忠
郭妙秀
被上訴人 蔡邡妤
前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09年4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新簡字第5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王獻楠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福 來
法官 洪 碧 雀
法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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