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12562,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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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62號
債 權 人 萬勇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沈美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沈美君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沈美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沈美君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沈美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沈美君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沈美君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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