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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71號
債 權 人 陳培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昭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潘昭成已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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