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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10號
債 權 人 陳威廷
債 務 人 李御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109年3月20日向其借款50,000元,已清償13,000元,迄今尚積欠37,000元未清償;
另債務人積欠債權人之母親范英枝2個月房屋租金13,000元及電費735元計13,735元,總計欠款50,735 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查,聲請人之請求,其中37,000元借款債權部分,業經債權人提出借據為證,堪信為真實,則該聲請人該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
另關於租金及電費之請求,債權人固提出租賃契約書及電力公司繳費單為證,惟查,該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為第三人范英枝,則債務人所積欠租金及電費13,735元應屬第三人范英枝之債權,債權人既非租賃契約當事人,即難認債權人關於租金及電費部分有請求權存在,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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