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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
債 權 人 南縣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債 務 人 楊登宜
債 務 人 楊明豐
一、債務人楊登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參萬壹仟伍佰元②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②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②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登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明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以及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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