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28600,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00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瑞祥

債 務 人 梁趙英即梁萬福之繼承人


梁秋平即梁萬福之繼承人


梁嘉珍即梁萬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梁趙英、梁秋平、梁嘉珍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梁萬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聲請狀原未明確指明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經通知補正後,債權人已更正本件債務人為被繼承人梁萬福之繼承人,並更正請求內容為債務人等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梁萬福遺產範圍內清償,爰依債權人更正後之請求內容核發本支付命令第一項,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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