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33065,2021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65號
債 權 人 李明璋
債 務 人 李修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ㄧ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而前開條文所規定之「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係為使借用人便於籌措準備所設,縱貸與人於催告時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足一個月者,亦應俟前開條文規定之一個月期間屆滿後,始得請求返還;

而借用人亦於該期限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

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本金及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內容觀之,本件債務並無約定清償日,嗣據債權人補正狀稱本件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期限為110年1月21日,則依前開說明,債務人於催告所定之清償期限屆滿即同年1月22日起,始需給付遲延利息,故聲請人之利息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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