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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86號
債 權 人 楊昭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國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既經裁判,訴訟事件之一造自不得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向他造請求之;
如訴訟費用之數額不能確定時,應依前開規定聲請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之,殊無另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債務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裁定確定為新臺幣8,712元。
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案件之訴訟費用,即不得另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之,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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