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促,33786,2021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86號
債 權 人 楊昭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國平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既經裁判,訴訟事件之一造自不得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向他造請求之;

如訴訟費用之數額不能確定時,應依前開規定聲請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之,殊無另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債務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裁定確定為新臺幣8,712元。

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案件之訴訟費用,即不得另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之,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