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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杜宗昇
相 對 人 杜俊民
代 理 人 王安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所為之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人 杜宗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杜宗昇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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