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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董同慶
相 對 人 陳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於民國95年8月7日簽定同意書,約定相對人應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12月6日94年度上更㈠字第24號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內容第二項(下稱系爭和解內容)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兩造並於該同意書中確認聲請人已交付相對人發票日為95年8月4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台新銀行永福分行之支票,用以給付價金。
為擔保系爭和解內容之履行,相對人以系爭土地為聲請人設定擔保權利總金額8,7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95年11月7日,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迄今仍未完成系爭土地之移轉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債務人、債權種類及範圍,均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內容,依法應經登記,始生物權之效力,是判斷某筆債權是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所及時,即應依登記內容決之,苟有未合,自不能認該筆債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
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㈠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中,並未具體載明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種類為何。
惟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已於「(21)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記載:「本抵押權設定係因權利人董同慶承買義務人之上開標示之四筆土地持分部份碍於法令而無法辦理移轉,因買賣價款已付清,而暫以設定此抵押權為担保。」
(上開記載以下簡稱系爭約定,又其中「上開標示之四筆土地持分部分」即為系爭土地)。
系爭約定雖未登載於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中,然既已載明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則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內容有所疑義時,自得援引系爭約定作為判斷擔保債權範圍之依據。
㈡然僅依系爭約定之文字,仍難確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為何,而依兩造設定系爭抵押權時聲請人已給付價金,及已成立系爭和解內容之情形推斷,聲請人於設定抵押權時,本已可逕持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系爭和解內容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應指系爭土地受法規限制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聲請人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而欲使法院認定已有此等債權發生且清償期已屆至,聲請人即應提出系爭土地受有法規限制致不能移轉,及聲請人因系爭土地未能移轉受有損害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使法院得自形式上審認抵押債權存在且應屆期清償。
經本院以109年9月17日南院武非德109司拍第266號函通知聲請人補提債權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收受前開通知後,僅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410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網路電子查詢資料,以為其法律上理由之補充,並再重申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但未再提出其他債權相關證明文件。
而聲請人檢附之相關裁定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410號民事裁定已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99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非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廢棄確定,當不得作為聲請人聲請理由之佐證;
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中之抵押權人並未持有得逕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執行名義,其案例事實與本件尚有不同,亦不宜援引於本件中參酌。
聲請人既未補提其他相關文件,則於本件中,法院即無法自形式上明瞭抵押債權是否存在,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關廟區 下湖段 571-1 3715.00 3715分之1217 2 臺南市 關廟區 下湖段 571-2 233.00 233分之86 3 臺南市 關廟區 下湖段 311-1 822.00 822分之297 4 臺南市 關廟區 下湖段 311-2 841.00 841分之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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