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拍,315,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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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蘇呈育


相 對 人 甘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甘雅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14年6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甘雅琪於①109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9月16日,另於②109年3月11日③109年7月28日簽發面額②50,000元③25,000元,到期日②109年4月10日③109年8月27日之本票2紙。

詎相對人屆期均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7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標示登記清冊、典當借據收據、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白河區 竹子門段 93-4 11125.00 20000分之655 002 臺南市 白河區 竹子門段 94-8 120.00 6分之1 003 臺南市 白河區 竹子門段 94-9 226.00 6分之1 004 臺南市 白河區 竹子門段 94-10 283.00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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