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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李豐希
相 對 人 陳冠臻
債 務 人 陳來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又按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物權契約,若想發生法律效力,非以書面訂立,並經登記不可,民法第758條、第760條分別定有明文。
則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可資參照。
是抵押標的物必須為已辦理登記之不動產始足當之,倘為未辦理登記之不動產,因無從為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自不能為抵押權之標的物(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參照)此乃物權法定之原則,而抵押權既屬於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則依法律所為抵押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抵押權設定時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縱使經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合意為雙方所設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亦因該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無從於地政機關之建物登記簿載明,而不生抵押權設定之效力。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陳來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80,000元②300,000元③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民國108年7月19日②民國110年8月13日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來福於①107年7月20日②107年7月20日③108年8月14日④108年8月14日⑤109年4月15日⑥109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元②100,000元③200,000元④40,000元⑤400,000元⑥80,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10月5日止,按月分期付款,如有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於109年10月5日未為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本票影本6件、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債務人陳來福於107年7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陳冠臻,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並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故對於附表所示土地之聲請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聲請對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行使抵押權,惟該未保存登記建物既未經登記,則即使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合意為雙方所設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亦因該未保存登記之建物無從於地政機關之建物登記簿載明,而不生抵押權設定之效力,此為物權法定原則所保障,則聲請人聲請拍賣前開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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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23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649 48.32 24分之1 2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650 129.08 24分之1 3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651 109.93 24分之1 4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652 43.57 24分之1 5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673 67.28 48分之1 6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674 1147.76 48分之1 7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675 1823.02 24分之1 8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676 57.41 24分之1 9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1173 75.24 48分之1 10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富段 1179 63.67 48分之1 11 臺南市 永康區 富強段 1181 709.93 4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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