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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莊珺菻
相 對 人 譚安紘
譚宇宸
譚吉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譚立奇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譚安紘、譚宇宸、譚吉倉及第三人譚立奇於民國107年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4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及第三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000,000元未清償。
又第三人譚立奇已於108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080號裁定選任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譚立奇之遺產管理人,業已確定。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切結書兼借據、切結書、本票、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裁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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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990-86 69.00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譚安紘、譚宇宸、譚吉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權利範圍各4分之1 2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 990-101 14.00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譚安紘、譚宇宸、譚吉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權利範圍各4分之1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材料 及層數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附屬建物用途 及材料 陽 台 電 梯 樓 梯 間 面 積 單 位 權利 範圍 1 4590 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9.61 52.73 52.73 52.73 12.30 210.10 平 方 公 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56 7.08 平 方 公 尺 全部 所有權人:相對人譚安紘、譚宇宸、譚吉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權利範圍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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