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李鴻文
相 對 人 黃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11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元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依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109年8月19日所訂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
而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於109年8月20日所簽立之借據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
惟前開借據之債權成立日期與抵押權之登記內容不同,自形式以觀,尚難認該借據上所載之債權確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
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及借據,雖不能自其外觀確認其上所載債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然依前開說明,對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01 臺南市 關廟區 新埔段 587-16 349.00 6分之1 002 臺南市 關廟區 新埔段 587-17 194.00 6分之1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材料及層數 一 層 合計 面積單位 權利範圍 001 122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層樓房竹造 27.54 27.54 平方公尺 2分之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