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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678號
聲 請 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惣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上揭規定,必須被繼承人有死亡之事實,或經死亡宣告致繼承開始,且於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下,始得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惣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84地號、385地號、386地號及387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為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惟被繼承人林惣於土地登記簿上未載明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亦未曾設籍於上列土地上,為確保聲請人行使權利,爰聲請為被繼承人林惣選任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林惣均為土地共有人一節,有土地登記謄本為據;
惟經本院向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等機關,調取辦理土地總登記時之申請登記資料及口卡資料,均查無被繼承人林惣之年籍資料,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月11日南市警防字第1100018978號函、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 110年1月11日所登記字第1100003153號函等在卷可參,且聲請人亦無法提供可資特定被繼承人林惣年籍身分之資料,有聲請人109年10月22日民事補正狀附卷可憑,則依現有之卷證,無從認定被繼承人林惣死亡及繼承人有無不明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要件,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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