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司聲,69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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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陳倨篁


相 對 人 陳練

陳水金

陳世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前述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

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核對後,計得本件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52,720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且均已由聲請人預納。

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各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者,確定其金額如附表二所示。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6,170元 由聲請人於108年10月21日預納。 複丈費及 建物測量費 8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1月2日預納。  1,6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2月13日預納。  1,6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2月13日預納。  2,55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5月5日預納。 估價費 40,0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5月28日預納。 總計 52,720元 -----------------------------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及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倨篁 17118分之8010 ------------------------ 2 陳練 18分之1 2,929元 3 陳水金 5706分之1451 13,406元 4 陳世欽 9分之2 11,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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