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陳蜜
相 對 人 劉書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0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五七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全字第八一六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73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鈞院以 109年度司執全字第 286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在案,相對人迄未向鈞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一份在卷可參。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