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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顏劉智惠
相 對 人 劉正義
劉秀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劉正義負擔,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劉秀珒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正義、劉秀珒分別於民國85年間、68年間遷出國外,聲請人欲將如附件所示之台南新南郵局存證號碼第333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其不動產應有部分及後續相關事宜)。
經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及其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留存,其等在美國之地址為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址之郵件均經大樓管理員簽收,另相對人之國外地址均投遞失敗退回。
為利聲請人後續辦理提存作業,爰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除戶戶籍謄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文、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國際掛號信封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劉正義、劉秀珒均已遷出美國,聲請人分別對劉正義、劉秀珒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留存,其等在美國之地址「12358 LU,ADAMS ST,AVONDALE,ARIZONA 85323」、「50 RIZAL ST 812,SAN FRANCISCO,」寄送系爭存證信函,均遭當地郵政機關原件退回,有劉正義、劉秀珒2人除戶戶籍謄本、退回信封等影本在卷可參。
足見聲請人縱對相對人所留存之在美國地址寄送,亦無法將系爭存證信函內容通知相對人。
則本件可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即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惟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其等既已遷出國外,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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