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3號
原 告 鄭進忠
被 告 李衡政
李文男
李國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律師
被 告 鄭美雲
鄭春美
傅畇榛
傅韋霖
鄭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所為之民事判決「附表一」第1行所載「曾有信」等字之記載應改為「鄭進丁」等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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