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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
原 告 李清泉
送達代收人 吳惠婷
訴訟代理人 吳家鈴
被 告 李漢榮
監 護 人 施美滿
被 告 李雅婷
陳昭吟
訴訟代理人 陳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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