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月上即益彰土木包工業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欣太能源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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