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周信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63冊、第12頁、第982號)。
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2屆第10次會議特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詳如聲請狀所附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捐助暨組織章程(新舊章程各乙份)、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第2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臺南市東區區公所109年11月19日南東民字第1090785544號函、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1月18日南市民宗字第1091411665號函、法人登記聲請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合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且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同意辦理,有上開該局函文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