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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1號
聲請人 于惠萍
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調解不成立後,迄至109年12月18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香蒓蔬果工廠?如是,目前每月收入為何?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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