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曾嘉瑞
代 理 人 黃逸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7年11月起迄109年10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債務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7年11月起至109年10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債務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債務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1)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2)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該期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3)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