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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龔素月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龔素月自民國110年1月2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龔素月現任職於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𡘙師傅公司)佳里分公司擔任幫廚之職務,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存款1,366元、機車1輛,然累積債務總金額已達2,371,268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以書面向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國泰世華銀行於調解期日雖提供「分180期、利率0%、月繳4,354元」之還款方案,惟債務人尚有積欠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聯資管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第一資管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資管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資管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且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基本生活費用15,900元、扶養父親龔仁壯之費用5,000元後,實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4,354元之還款條件,以致調解不成立,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清算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債務人曾於民國108年8月間向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因債務人尚有積欠台灣金聯資管公司、滙誠第一資管公司、長鑫資管公司、良京公司、台新資管公司、新光行銷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致其無法接受國泰世華銀行所提供之「分180期、利率0%、月繳4,354元」之還款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109年8月22日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權明細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泰世華銀行查明無訛,有國泰世華銀行109年12月25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調解而不成立。
又債務人積欠上開資管公司之債務雖未納入協商範圍,然以現行金融機構實務上就無擔保債務所能提供最優惠之還款方案即「分180期、利率0%」,並依債權人清冊所載上開資管公司之現存債權金額合計1,242,458元計算,則債務人每月尚需另支付協商金額約為6,903元。
是以,以各債權人願意提供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即180期、利率0%)計算,則債務人每月至少需支付協商金額約11,257元(國泰世華銀行部分4,354元+資管公司部分6,903元)。
四、債務人主張其現任職於𡘙師傅公司佳里分公司擔任幫廚之職務,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26,000元等語,並提出𡘙師傅公司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憑,惟:㈠依前開薪資明細表所載,債務人自108年1月起至109年12月止之實領薪資總額為283,491元、員工預借扣除總額為240,000元(詳如附表所示),然因員工借支之金額仍為債務人實際受有之薪資利益,是此部分應還原並計入其受領薪資範疇。
㈡又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薪資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是於債務人薪資遭法院強制扣款之情形下,雖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後始能正確反應及評估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惟因台灣金聯資管公司、滙誠第一資管公司、長鑫資管公司、良京公司、台新資管公司、新光行銷公司並非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6項所稱之金融機構,通常未參與前置調解協商程序,而無法將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納入前置調解協商範圍,且資產管理公司若繼續或聲請強制執行,並不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致滙誠第一資管公司、台灣金聯資管公司對債務人強制扣薪之部分仍會繼續進行,此有債務人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4026、28370號執行命令在卷可證,是以,本件計算債務人之薪資收入應將債務人於資產管理公司無法納入協商之情形而經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強制扣薪之部分予以扣除,始符合公平原則。
㈢基此,債務人之薪資,於加計員工預借扣除金額,並扣除法院強制扣薪金額後之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21,812元【計算式:(283,491元元+240,000元)/24】,堪予認定。
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2,371,268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名下尚有存款1,366元、機車1輛,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4026、28370、77447號執行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1009號執行命令、機車行照、銀行存摺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債務人之保險資料、債務人之勞、健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文件後,核屬相符,是債務人此部分之主張,亦堪憑採。
六、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1,812元,需扶養父親龔仁壯,有債務人檢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而債務人自陳其每月個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5,900元,因該金額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0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3,304元之1.2倍即15,965元之範圍(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堪認為合理。
另債務人之父親龔仁壯之扶養費用,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列,債務人每月支出龔仁壯扶養費用為5,000元,惟該扶養費用金額依上開110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再由其扶養義務人5人共同分攤後,應以3,193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即難謂為合理必要。
準此計算,債務人每月收入21,812元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15,900元、父親龔仁壯之扶養費用3,193元後,僅餘2,719元,顯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及台灣金聯資管公司、滙誠第一資管公司、長鑫資管公司、良京公司、台新資管公司、新光行銷公司所能提供予債務人之最優惠債務清償方案即每月應償還約11,257元之債務清償方案,是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
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且債務人曾向臺南市佳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請求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復經本院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月21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債務人龔素月自108年1月起至109年12月止之薪資所得明細 薪資時間(民國) 借支金額 (新臺幣) 法院強制扣薪金額 (新臺幣) 實領薪資 (新臺幣) 108年1月 10,000元 4,000元 11,636元 108年2月 10,000元 4,000元 11,563元 108年3月 10,000元 4,000元 11,416元 108年4月 10,000元 4,000元 10,793元 108年5月 10,000元 4,000元 11,563元 108年6月 10,000元 4,000元 10,957元 108年7月 10,000元 4,000元 11,783元 108年8月 10,000元 4,000元 13,400元 108年9月 10,000元 4,000元 11,730元 108年10月 10,000元 4,000元 11,690元 108年11月 10,000元 4,000元 11,489元 108年12月 10,000元 4,000元 11,343元 109年1月 10,000元 4,000元 11,862元 109年2月 10,000元 4,000元 11,584元 109年3月 10,000元 4,000元 12,602元 109年4月 10,000元 4,000元 12,078元 109年5月 10,000元 4,000元 12,508元 109年6月 10,000元 4,000元 12,216元 109年7月 10,000元 4,000元 12,928元 109年8月 10,000元 4,000元 10,691元 109年9月 10,000元 4,000元 13,311元 109年10月 10,000元 4,000元 13,308元 109年11月 10,000元 4,000元 9,546元 109年12月 10,000元 4,000元 11,494元 合計 240,000元 96,000元 283,491元 自108年1月起至109年12月止之平均月薪: (240,000元+283,491元)/24=21,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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