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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訓正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
⒈聲請人應陳報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郵局、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應陳報最新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權人清冊、紅色聯單正本。
⒊債權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以109年7月28日陳報狀(調解卷第34-48頁)陳報聲請人之主債務本金為5,877,558元、利息9,234,932元、違約金1,846,986元、程序費用149元;
從債務本金為6,203,175元、利息7,739,961元、違約金2,036,851元、程序費用149元,與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金額有差距,聲請人應說明原因。
⒋聲請人應陳報所有子女之戶籍謄本並提出子女交付孝親費之證明。
⒌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應陳報領取之時間、金額及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聲請人有陳報上下班交通工具之費用每月500元,應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工作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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