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王睿謙
訴訟代理人 王崇政
被 上訴人 陳孫止
簡貴玉
陳丙南
陳翠錦
陳阿幸
陳月里
陳月嬌
陳月珠
陳貞如(陳慶宗之繼承人)
陳炳宏(陳慶宗之繼承人)
陳炳旭(陳慶宗之繼承人)
陳炳榮(陳慶宗之繼承人)
黃錦城
莊黃碧玉
黃碧瑩
黃錦祥
陳榮財
陳建成
陳冠堯
陳國豪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陳秋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人 王文文
被 上訴人 陳民雄
陳進雄
陳林秀花(陳永忠之繼承人)
陳柏甫(陳永忠之繼承人)
陳宸生(陳永忠之繼承人)
陳永信
陳怡方
陳證文
陳怡文
陳慶良
陳永清
陳永智
陳永明
陳永賢
陳正二
陳宏澤
陳福忠
陳佑瑄
蔡志文
陳炯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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