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聲,248,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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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黃緁妮即黃瀅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郁坡間返還寄託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六四ㄧ號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1號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之原告,現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之上訴人。

因聲請人為核對地院筆錄及二審109年度上易字第298號高院上訴使用,爰聲請交付前揭事件109年5月20日、109年6月23日與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4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

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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