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補,1034,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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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潘國清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謝孟珊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地段322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之5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兩造係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共同買受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稽,本件應以該買賣價金之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0,000元【計算式:2,100,000×1/2(原告權利範圍)=1,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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