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補,958,202101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黃典隆即黃萬得之繼承人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命補繳裁判費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理由應更正為「不得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核非屬裁判有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