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侯慶義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侯聖能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戴丁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藍悅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侯佩伶
被 告 侯芳伶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侯沁妏
被 告 周侯麗鳳
侯美華
侯美娟
侯美雪
侯淑貞
侯淑霞
侯榮斌
侯靜雯
侯秋福
侯秋蘭
侯秋英
陳鳳鴦
侯詠棠
侯雅苓
侯佳雯
侯倩玉
侯佳春
侯雅如
侯宏平
侯宏敏
侯宏全
侯宏俊
侯凱智
侯吳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原告姓名「侯義慶」之記載,應更正為「侯慶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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