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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再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崑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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