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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吳炫璋
被 上 訴人 黃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4,1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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