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634,202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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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4號
上 訴 人 王世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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