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健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甘敏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第一審敗訴部分為新臺幣3,256,08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9,9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