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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3號
原 告 周沅俊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陳秀清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邱瀚文律師
羅詩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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