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9,訴,1723,202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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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23號
上 訴 人 蔡鴻章
吳雪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明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蔡鴻章、吳雪娥各新臺幣(下同)200,000元、90,000元,經核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90,000元=2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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